艺考生志愿填报用户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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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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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不得使用《艺考生志愿填报》发送或传播敏感信息和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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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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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学院网址:http://www.hfu.edu.cn 邮政编码:150025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招生热线: 0451—85911881、85911882、85911883
招生处电话:0451-85911119(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学院代码13298。黑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及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本年度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非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如学院计划未完成,将对社会公开征集录取。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排序;再出现同分,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CC等级以上,必测科目在4C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四条:我院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六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一考试。进档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原始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四章 收费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在校生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