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5014127。
第四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层次:全日制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 学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在教育部备案。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
第六条 办学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统筹招生宣传、监督录取过程、审核录取资格、协调校内招生事务、处理考生申诉及优化招生机制等。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录取相关问题;组织新生复查;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并承担安全与防疫责任,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调查处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并给予答复。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若各专业(学前教育除外)线上生源不均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专业计划,减少生源不足专业的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招生计划中,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采用“3+3”模式的,我校各专业均不提科目要求,采用“3+1+2”模式的,各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代码如下:
二级学院 | 专业 | 专业代码 | 招生科类类型 | 学制 |
土木工程学院 | 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 | 4201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工程测量技术 | 4203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环境工程技术 | 4208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建筑材料工程技术 | 4307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金属智能加工技术 | 4305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建筑设计 | 4401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建筑室内设计 | 440106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建筑工程技术 | 4403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土木工程检测技术 | 440306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工程造价 | 4405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建设工程管理 | 4405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建设工程管理(消防施工与管理) | 4405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土木工程学院 | 现代物业管理 | 440703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数控技术 | 460103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模具设计与制造 | 460113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智能光电制造技术 | 460115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460305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460306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 | 5001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 500113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 5002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 500210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0021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空中乘务 | 500405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 5006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慧交通学院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500606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5101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应用电子技术 | 510103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大数据技术 | 510205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智能制造学院 | 智能互联网络技术 | 510307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5208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5303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大数据与会计 | 5303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305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市场营销 | 530605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电子商务 | 5307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530704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40106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产品艺术设计 | 550104 | 历史+美术与设计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美容美体艺术 | 55011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广告艺术设计 | 550113 | 历史+美术与设计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学前教育 | 570102K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艺术教育学院 | 艺术教育 | 570113K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 5903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照护) | 590301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数字金融学院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590302 | 历史 物理 | 三年 |
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择优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简章。
普通高考统考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若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完成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并按政策后的投档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及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 号)等有关要求。
因专业特殊性及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对以下专业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申报“空中乘务”专业的基本条件(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不宜报考):
1.男生身高低于170cm,女生身高低于160cm;
2.体态不匀称、五官不端正、听力异常、身心不健康;
3.身体裸露部位有纹身;患有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患有精神类、心脏类及传染性疾病;有明显“O”型腿、“X”型腿或明显内外八字步;口齿不清等;
4.双眼矫正视力(E型视力表)低于4.8。
关于申报“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的基本条件(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不宜报考):
1.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
2.体态不匀称、五官不端正、听力异常、身心不健康;
3.身体裸露部位有纹身;患有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患有精神类、心脏类及传染性疾病;有明显“O”型腿、“X”型腿或明显内外八字步;口齿不清等;
4.双眼矫正视力(E型视力表)低于4.8。
第二十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仅开设大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报到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进度和结果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公布。录取通知书寄递按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类型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殊类型招生专业为:广告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
第二十五条 招生对象: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级统考,且统考成绩及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以省级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为依据。投档成绩及排序规则执行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以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考生的专业水平进行复核测试。
(一)测试合格者,正常注册学籍。
(二)测试结果与省级统考成绩差异较大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一步核查。
(三)经查实属冒名顶替、找人替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学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桂工程院财字〔2023〕4号)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按上级相关文件结算预缴学费。
一、预缴学费标准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11800元/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8人间:1800-2600元/人每学年。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生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住宿费合并)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
(二)代收费:教材费600元/人每学年;军训服装费350元/人;专业制服费550元/人(其他专业)、1000元/人(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空中乘务);公寓用品费550元/人每套;体检费10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退费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按完成注册手续日至学生提交书面退(转)学申请和离校时间的孰晚时间计算,相关退费工作应在学校同意退(转)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开学前未入读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因故退(转)学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含一半)的,按50%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不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民办高等学校,学生因故退(转)学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选课后实际修读学分、学分收费标准、学习时间计算应缴纳的学费,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其余未修读学分、未选课的预交学费要全部退还学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规定
1.校园卡等储值卡余额全额退还;预缴的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后退还余额。
2.代收费项目尚未实施的,全额退还;已实施的,不退还相应的代收费。
3.学生申请退还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流程处理。
4.学校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示”原则,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结算公示。应退费用由二级学院按流程申请,经分管领导确认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收退费监督电话:12315、0776-5588658。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减”六位一体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多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奖、助、勤、贷、补、减”分别对应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勤工俭学(学校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补偿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等)。
2.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申请国家级、自治区级多项奖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分三档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
3.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岗位性质及工作时长获得相应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章 入学复查与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学籍;不合格者按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等正当理由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特殊情况可保留2年。保留期满前,申请人应在开学注册期间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复诊体检合格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注册。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在开学注册期间申请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招生就业处将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人员,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监察电话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76-5587666、2635568
传真号:0776-5680888
学校网址:www.gxgcedu.com
通信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邮政编码:531499
纪检监察及投诉电话:0776-5588163
学校纪委办邮箱:gxgcjwb@126.com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实施,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学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录取或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法,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