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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全国普通高考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文山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4153014801
3.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标准修业年限三年
5.主管部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
6.学校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职园路1号文山州职教园区
7.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山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以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咨询、录取组织、新生资格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并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文山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查处招生违规违纪行为,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专业招生计划,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及有关要求,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通过学校官方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二条 学校2026年秋季招生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高职专科录取的学生均需参加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后方可填报我校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招生“阳光工程”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按其第二、第三等后续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3.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4.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综合科目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体育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若超出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外语、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所有科目分值均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和录取时均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通过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要求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招生特殊要求:
1.学前教育专业:2-2(色盲)、2-1(色弱)、身体残疾、2-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2.医学检验技术专业:2-2(色盲)、2-1(色弱)、身体残疾不予录取。
3.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2-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4.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身体残疾,2-2(色盲)、2-1(色弱)、患有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精神类疾病不予录取。
5.运动训练专业:2-1(色弱)、身体残疾、患有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结核病、慢性肝炎或肝功能不正常不予录取。
6.低空飞行器装备技术专业:身体残疾、2-2(色盲)、2-1(色弱)、患有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精神类疾病不予录取。
7.金属智能加工技术专业:2-2(色盲)、2-1(色弱)不予录取。
8.消防救援技术:限招男性且身高不低于160cm;身体残疾、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5、色盲(2-2)、色弱(2-1)、患有严重心脏病、心肌病、慢性肝炎或肝功能不正常、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结核病不予录取。
9.宠物医疗技术:2-2(色盲)、2-1(色弱)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文山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备案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400元/生/学年(6人间带独立卫生间)。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学生缴纳。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助、贷、减、免、补、勤”七位一体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云南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200元/生/年、二等3200元/生/年),以及校级奖助学金等。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000元/生/年。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最高标准为20000元/生/年。
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迪庆州3个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就业满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5.“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6.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报酬,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邮政编码:663099
2.招生咨询电话:0876-2188801、2188802、2188805
3.纪检监督电话:0876-2188800
4.学校官网:wsvtc.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文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