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生志愿填报用户使用协议
一、用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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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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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特别提示用户,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包括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对于违法使用互联网络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1、用户不得使用《艺考生志愿填报》发送或传播敏感信息和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用户在使用《艺考生志愿填报》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b)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c)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d)不得利用《艺考生志愿填报》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e)不得利用《艺考生志愿填报》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f)不得利用《艺考生志愿填报》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光合科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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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考生志愿填报》声明
1、《艺考生志愿填报》所展示、公布、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各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官方公布的信息,提供的信息仅供您参考,请以各高校 或各省教育考试院 正式公布数据为准。如果您发现系统中的任何错误,欢迎联系我们,《艺考生志愿填报》会 在核实后 第一时间 更正 。
2、《艺考生志愿填报》不保证所推荐的志愿填报 方案 必然能够导致用户得到录取,对用户或计算结果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内容也不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真实性、适当性、适于某一特定用途、所有权和非侵权性的默示担保和条件,亦不保证《艺考生志愿填报》产品和服务不受阻挠或不出错误、不保证错误一定能得到纠正,对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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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用户确认已完全明了上述条款,自愿承担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任何强制性法律有冲突,该条款服从法律的规定。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向光合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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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院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2567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专科层次、颁发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第七条 学院高职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招生工作信访委员会、招生工作仲裁委员会四个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年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章程等内容及招生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重要事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行政事务,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全过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防止和处置任何形式的舞弊和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信访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信访协调机构。负责接待、登记、转办、督办招生工作期间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权益。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仲裁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高职招生中涉及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1、2025年艺术类省级统考或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合格,且符合我院2025年高职招生专业与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关系。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与省统考子科类对照
专业名称 | 专业方向 | 专业考试类型 | 省统考科类 | 省统考子科类 |
戏曲表演 | 京剧表演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京昆表演(京剧) |
戏曲音乐 | 京剧音乐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京昆器乐(京剧) |
戏曲表演 | 形体训练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戏曲形体 |
戏曲表演 | 地方戏曲表演(评剧)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地方剧种表演(评剧) |
戏曲表演 | 戏曲舞美技术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京昆表演(京剧) |
曲艺表演 | 鼓曲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地方剧种表演(鼓曲) |
曲艺表演 | 评书 | 省际联考 | 戏曲类 | 地方剧种表演(评书) |
音乐表演 | 器乐演奏 | 省级统考 | 音乐类 | 音乐表演(器乐) |
音乐表演 | 声乐演唱 | 省级统考 | 音乐类 | 音乐表演(声乐) |
舞蹈表演 | 中国舞 | 省级统考 | 舞蹈类 | 中国舞 |
国际标准舞 | 省级统考 | 舞蹈类 | 国际标准舞 | |
戏剧影视表演 | 省级统考 | 表(导)演类 | 戏剧影视表演 | |
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 | 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 | 省级统考 | 美术与设计类 | 美术与设计类 |
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 | 戏剧影视人物造型 | 省级统考 | 美术与设计类 | 美术与设计类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高考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录取时,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在历史、政治2门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
第二十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西洋打击乐、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不适合女性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和考核,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高考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或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戏曲表演和戏曲音乐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所有新生进行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考试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纪检电话:010-6752709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 编:100068
学院招生网址:https://zs.bjxx.com.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